瀏覽數量: 89 作者: 本站編輯 發(fā)布時間: 2018-03-16 來源: 本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五條第二款“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tài)中,對本人有微信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采取保護性約束至酒醒?!蹦敲磳ψ砭频娜瞬扇?a href="http://www.surgefactory.com" target="_blank">約束性保護措施至酒醒天津市濱海新區(qū)興趣公安局又對其執(zhí)行有哪些責任事項呢?
責任事項:
1、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應在二十四小時內補辦批準手續(xù))
2、執(zhí)法人員必須2人到場,出示執(zhí)法身份證件
3、通知當事人到場 ,告知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和陳述、申辯權利
4、制作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zhí)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不到場的,應要求見證人到場、親們或蓋章)
5、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得超過法定期限,應當場告知或實行行政強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家屬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機關、地點和期限;實施查封、扣押的,應制作并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造成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實施凍結存款、匯款的,應當履行規(guī)定的程序,向金融機構交付凍結通知書,并在3日內向當事人交付凍結決定書。